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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劳动职业技术学院关于学生退学退还有关费用的暂行规定
2010-08-18 14:09  

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秩序,依据国家教育部、发改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教财[2006]2号)及省物价局、财政厅等部门相关规定要求,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退费项目

    退费项目包括学生因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根据其实际学习、住宿时间,计退剩余的学费、住宿费以及代收的书本费、工作服费等费用。

    二、退费核算

学生退学退费,按以下原则进行:

(一)学生申请退学的,根据其报到受教育时间,按照“按月计退剩余学费、住宿费”原则,进行退费。

(二)学费、住宿费退还计算,按每学年10个月、每学期5个月计算。

(三)学生受教育时间,按照自开学报到之日起至院领导签批之日止,按月度计算。退还额度,从次月起计核。

(四)学生书本费、工作服费,按扣除实际发生额后计退费用。

三、退费程序

    1、新生(指入学报到以后,学籍注册以前的阶段)退学,由本人持交费收据和带有个人、家长、辅导员、系领导、学工部、招生就业处、教务处、分管院领导分别签字(并注明日期)的个人书面申请,到规划财务处办理退费手续。

     2、在校生(已注册学籍的学生)退学,由本人持交费收据和带有个人、家长、辅导员、系领导、学工部、教务处、分管院领导分别签字(并注明日期)的个人书面申请,到规划财务处办理退费手续。

    3、教学点的学生退学,须由本人持退学申请书,所在教学点的签批意见,由招生就业处(限于新生)、学工部、教务处、分管院领导分别签字备案后,回所在教学点办理退费(学费、住宿费)手续。书本费和管理费由学院教务处核签后,到规划财务处办理。

    四、学生休学或参军

    学生休学或参军期间,需要学校保留其学籍的,所收取学费和住宿费直接抵交复学后应交学费和住宿费;学生休学或服役期满申请复学,经学校复查不合格给予退学处理的,给予退费。标准参照本规定第二条执行。

   五、成人教育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六、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七、本规定由学院负责解释。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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