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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劳动职业技术学院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及往来收据管理办法
2010-10-18 14:08  

为了加强对财政《非税收入缴款书》及《行政事业单位资金结算收据》的管理,规范使用及保存,确保资金安全与凭证完整,根据财务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制定管理办法如下:

一、所有经财政、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属于内部往来及暂收款项使用财政统一印制的内部往来收据,其他任何形式的票据一律不得使用。

二、每年6月份之前根据学院预计招生人数购买财政票据,购买的票据交由专人管理,负责保管、收藏、整理及票据号码的登记工作。票据使用需办理领用手续,按照领用时间、票据号码、用途等内容做好备查记录。使用完毕交回存根必须完整无缺,上次所借票据不清,管理人员有权不予办理第二次借用。

三、使用《非税收入缴款书》收取的资金,按照收费项目及时上缴财政,不得坐支留用。上缴学费情况应建立“上缴财政资金备查账”,根据上缴财政票据的时间、项目、金额及时登记备查账,每年的6月份、11月份两次与财政核对上缴及回拨金额,如有误差及时汇报、纠正,确保上缴、回拨资金准确无误。

四、新生开学后根据学生注册情况建立“学生交款数据库”,根据学生上缴学费票据的实际交款数额,按照系部、班级及时登记数据库统计交费情况。开学一个月以后,将统计欠款名单上交学工部,由学工部协调各系进行催款工作。年末将本年度交款情况做全面统计,反映全年应缴人数、应缴学费、实际交费、欠交学费人数及欠缴金额等有关信息,将本学年度交费情况汇报学院领导,协调安排催款工作,确保完成年初预算的收费计划。

五、使用《行政事业单位资金结算收据》,应按照有关规定领用。使用完毕的收据应按照封皮要求的内容填写清楚、完整,借用收据的应当将收取的现金一同交付出纳员,经核对无误后出纳员签字,方可办理退还收据手续。如出现现金有误差应说明情况,经财务负责人同意并提出处理意见后方可办理。如填写不清楚或有丢失现象,借用人负责处理说明。

六、管理人员负责将返回的票据按照编号排序整齐,连同作废的票据一同装订成册保存,年末与财政购买票据数量与保管的票据进行号码及数量的核对,如有差错及时汇报处理,不得私自隐匿。票据管理按照财务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查阅、复印等手续。保管5年后的收据应该按照财政部《关于票据管理规定》进行销毁处理。

七、本规定自2010年9月1日执行。

 

                      

 

 

二○一○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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