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劳职院〔2017〕44号
山东劳动职业技术学院
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财务收支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事业单位财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财务管理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教育事业发展需要与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三条 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合理编制预算,有效控制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决算,真实反映学院财务状况;依法多渠道筹集资金,科学配置资源,努力节约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校内经济秩序;对学院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四条 财务工作实行院长负责制,采取“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扩大各系、各部门事权、财权的自主权,实现责、权、利相统一。规划财务处对收入支出进行统筹调控,所属生产经营单位的财务工作一并纳入规划财务处统一管理,分账核算。其中:
(一)山东劳动职业技术学院为事业单位,按照《事业单位会计准则》核算。
(二)济南第六机床厂为山东劳动职业技术学院投资设立的学生实习实训工厂,是独立的企业法人单位,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核算。
(三)济南第六机床厂实业公司为济南第六机床厂投资设立的独立的企业法人单位,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核算。
(四)山东奥博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为山东劳动职业技术学院投资设立的独立的企业法人单位,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核算。
第五条 规划财务处职责
(一)在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规划财务处负责学院及所属各单位的年度预决算管理、经费(经营)收支管理、固定资产管理、会计核算与会计档案管理等工作。
(二)规划财务处应严格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政策,严格遵守各项财务规定,加强财务监督。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六条 财务收支实行年度预算管理。学院根据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年度预算,年度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财务收支管理应当遵循“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严格执行预算,严禁超预算或者无预算安排支出。
第七条 学院预算编制应当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收入预算编制应当积极稳妥;支出预算编制应当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
(一)根据学院本年度收入、支出情况和下年度的教育教研事业工作计划,按预算编报要求,规划财务处安排部署各系、各部门编报下年度收支预算数据,经综合平衡后报院长办公会、党委会研究审定,并报省厅主管处室审核备案,上报省财政厅。根据省财政厅批复的预算,规划财务处提出预算分配意见,报经院长办公会、党委会研究同意后,下达各系、各部门执行。
(二)学院所属企业单位根据每年度的收入、支出、利润情况和下年度工作计划,按企业预算编报要求,编制下一年度预算,报学院审核后执行。年度投资类支出和大额支出需报经学院审批。
第八条 学院根据批复的预算,加强收入支出计划管理。
(一)学院根据省财政厅批复的预算积极组织落实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计划,规划财务处统一调度,各系、各部门确保收缴计划完成。
根据省财政厅批复的部门预算,向省财政厅提报用款计划,基本支出按季度提报,项目支出按项目执行进度提报。学院支出实行月度用款计划管理,各系、各部门于每月的15日前列出下月用款计划,分类报规划财务处审核后,作为拨付资金或安排支出的依据。未列入计划的临时性支出,由各系、各部门提出支出计划经分管院领导同意、规划财务处审核后,报学院主要负责人批准。重大事项提报院长办公会、党委会讨论决定。
(二)济南第六机床厂等学院所属企业根据年度预算,由企业法定代表人自行分配每月收支计划,严格执行“以收定支”的原则。
第九条 学院应当严格执行批复的预算。预算执行中,一般不予调整。如上级下达的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或者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增加或者减少支出,导致业务工作发生重大变化,确需追加支出预算的,必须有新的收入来源或省财政厅批准追加的预算,并经院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方可追加。
第十条 学院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年度决算,由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报财政部门审批。加强决算审核和分析,保证决算数据的真实、准确,规范决算管理工作。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一条收入是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收入来源包括财政拨款、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十二条 组织收入应当合法合规。各项收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并使用合法票据;各项收入应当全部纳入学院预算,统一核算,集中管理。
第十三条财政拨款的筹集以规划财务处为主,在省厅主管处室的统一指导下积极争取。
(一)省财政厅归口管理的基本支出经费和项目支出经费等,由省厅主管处室统一申请。在不影响主管部门经费预算的前提下,积极向省财政厅、发改委等部门争取经费,申请文件经厅规划财务处签批后,按《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文处理办法》(鲁人社办发〔2014〕60号)规定程序审签办理。
(二)省财政厅、发改委等部门对学院安排的项目经费,由规划财务处会同相关部门提出分配意见,报院长办公会和党委会研究审定。
第十四条规划财务处统一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收缴工作。学院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学费、住宿费、职业技能培训考核费、考务费等为主,必须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的收费项目、标准和范围组织收取,并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举办培训班须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内部文件汇编(书刊)、表、证、卡、教材发行按有关规定办理,收入纳入规划财务处统一核算,支出如实列支。
第十五条规划财务处统一指导经营收入的收缴工作,以济南第六机床厂、济南第六机床厂实业公司、山东奥博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为主按照市场规则开展经营活动,依法取得收入并支付相关成本费用。
第十六条其他收入主要是学院发挥自身的优势和影响,通过社会捐赠、开展校企合作等途径,以及校友会、基金会等多种形式,多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十七条学院各单位的所有收入,不得由外单位代管,不得以个人名义在银行储蓄或设账外账核算,否则按私设“小金库”处理。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八条支出是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支出应依法依规按支出项目分类管理,严格审批手续,规范支出。学院所属企业,根据经营需要安排各项支出,大额支出需经学院审批。
第十九条 学院主要支出项目及管理规定:
(一)对会议费、出国经费、招待费、培训费、差旅费、水电暖费、印刷费、设备购置费、维修(护)费等支出实行年度预算总额控制;对电话费、交通费、办公费等支出项目实行定额管理;其他支出实行按年度分项目预算管理。
固定资产购置应在年初预算中提出购置计划,按省财政厅及主管部门批复的有关规定办理。如属于“三重一大”事项还需提请院长办公会和党委会研究决定后,报主管部门审批。
(二)办公用品及耗材、设备维修、低值易耗品等,实行统一定点采购,集中管理、日常结算。办公用品及耗材、设备维修、低值易耗品等实行定额控制。
(三)大额支出实行集体研究和备案制度。学院按照省财政厅批复的部门预算明细项目支出,经院长办公会和党委会集体讨论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各企业同一项目(单项业务)支出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须经院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审定后支付。
(四)特别支出项目报销的要求。会议费、差旅费、招待费、出国经费、培训费等支出,实行事先申报制度,不论数额大小,必须在支出前提出申请报告,履行审批手续。
(五)项目支出实行“一项目一办法”管理。对每一项目资金的使用范围和用途、分配原则和标准、评审和批准程序、使用管理和绩效评估等作出明确规定。项目预算一经批准一般不做调整,确需调整的必须履行相应规定程序。
(六)学院包干经费的使用严格执行分级授权审批制度,审批权限与流程严格参照《山东劳动职业技术学院关于规范经费支出工作的通知》(鲁劳职院〔2016〕32号)办理。
(七)严格执行公务卡管理制度,建立公务卡消费支出动态监控和通报制度。凡在公务卡结算规定范围内的公务支出,包括办公费、差旅费(含住宿费和机票)、维修(护)费、会议费、培训费、专用材料费和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等,必须使用公务卡结算;原使用转账方式结算的,可继续使用。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公务(业务)支出,执行事前报批制度,事后在报销时由经办人写明情况并对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条严格执行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加强支出管理,不得虚列虚报;加强各类票据管理,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不得使用虚假票据。
第六章 结转和结余管理
第二十一条结转和结余是指学院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
经营收支结转和结余应当单独反映。
第二十二条 结余分为基本收支结余和专项资金结余。非财政补助基本收支结余转入事业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非财政补助项目收支结转资金下年度继续使用;非财政补助项目收支结余资金按原拨款渠道予以退回或经批准后留用。财政补助基本收支结余,省财政厅收回;财政补助专项资金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财政补助专项资金结余省财政厅收回。
经营结余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弥补以前年度经营亏损,其余部分并入学院结余。
第七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三条 资产是指学院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及其形成的资产等。
第二十四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对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对无法收回的应收及预付款项,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对存货应当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对存货盘盈、盘亏应当及时处理。
第二十五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应当对固定资产定期或者不定期地进行清查盘点,保证账、卡、物相符。对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应当按照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合理配置资产。学院要制定资产配置规划,规划周期一般不低于三年,经院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后,分年度实施。逐步增强资产配置的计划性,减少资产配置的零散性和随意性。“三重一大”项目要进行充分论证和审核,经学院党委会集体研究决定后上报审批。新增资产有规定配置标准的,严格按标准配备;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以满足工作需要为目的,量力而行。建立校内资产共享共用平台,充分提高存量资产的使用效率,避免重复购置。
第二十七条 规范资产的出租出借和处置。资产出租出借由学院规划财务处进行归口管理,其他部门不得擅自出租出借学院资产。出租出借资产应当按规定审批,未经审批不得出租出借,不得以任何方式将资产无偿提供给非行政事业单位使用;除正常业务外,不得以任何方式将货币资产借与他人。出租出借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确需超过3年的,每2年一个档期,分期分档确定租赁价格,但最长不得超过10年。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按规定的审批权限,严格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第二十八条 严格控制对外投资。学院要严格控制对外投资,在保证学院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确需对外投资的,要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以实物等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要进行资产评估,合理确定价值。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等投资。
第八章 负债管理
第二十九条 负债是指学院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包括借入款、应付及暂存款、应缴款、代收款等。
(一)分类管理各项负债。学院要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实施分类分期管理,及时清理并按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减少负债金额。
(二)建立健全财务风险防范控制机制。原则上,单位一律不得对外借款。如确因教育事业发展需要,向银行贷款总额超过500万元的项目,须事前向主管部门和省教育厅报告,经批准后办理相关手续并在年度财务收支情况列明予以公开。不得向非金融机构举借债务,不得以任何方式向教职工开展集资、借款、委托贷款业务。
独立核算单位之间未经批准不得相互拆借资金。学院不得为任何组织包括校办企业或个人提供担保。学院所属企业不得擅自向外部单位拆借资金、向银行等金融企业贷款。
第九章 财务报告
第三十条财务报告是反映学院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发展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情况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等。
规划财务处每月10日前将学院资产负债表、收支情况表等报表报送给院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学院所属企业每月5日前将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等报表报送学院领导和规划财务处。
学院各系、各部门收入支出计划执行情况实行季度通报制度。
按照厅主管部门要求,除年度决算报告外,学院每季度结束5日内要将学院及其所属企业收支情况报告连同分析说明报厅规划财务处。
第十章 绩效考核与财务监督
第三十一条建立预算收支绩效评价管理机制
收支绩效评价是年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年度考核时作为评选先进集体的条件之一。
(一)绩效评价以预算年度为周期,对跨年度的重大(重点)项目(业务)可根据项目或收、支、余完成情况实施年度评价。对未完成项目的绩效评价,在一个预算年度结束后进行,于次年3月底完成。对已完成项目的绩效评价,于项目完成后一个月内完成。对预算绩效管理中发现的问题,落实责任、及时整改。
(二)对各系、各部门年度收入超计划部分,按有关规定列入当年追加预算或下年度预算,用于业务支出;各部、各部门当年的节支部分,可结转下年使用。对未完成当年收入的,相应核减年度支出。当年收不抵支的,要查明原因,做出说明
第三十二条建立定期的财务预算检查监督机制
(一)实行预算执行全程动态监控。规划财务处对学院及各所属企业按月度、季度、半年或年度的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汇审,分析预算收支情况和存在问题,正确评价各项收入、支出、结转结余执行与完成情况,向院长办公会做出报告,并在适当范围内进行通报。
(二)加强内部财务监督。规划财务处参与各项经济活动,监督财务收支的全过程,督促有关系、部门加快预算执行进度,组织好政府采购工作。
(三)对于收支弄虚作假、不按规定实行政府采购的行为,相应扣减有关系、部门年度经费预算,并通报批评。对于预算执行中发现的违法违规等问题,应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国家、省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财务管理规定停止执行,由规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山东劳动职业技术学院
2017年3月29日
山东劳动职业技术学院办公室 2017年3月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