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劳职院〔2016〕109号
山东劳动职业技术学院
关于规范实习工厂财务工作的有关规定
为了进一步规范实习工厂财务管理,提高管理水平和效益,制定以下规定:
一、实习工厂要严格执行有关财经法规,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和学院相关财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每月10日前将上月财务报表及分析说明报规划财务处和分管院领导。规划财务处负责财务监督,并将审核意见报告学院领导。
二、不经学院批准,实习工厂不得办理对外投资、融资、担保、拆借资金、委托理财等业务;禁止设“账外账”、“小金库”, 禁止进行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活动。
三、实习工厂承担相应的水、电、暖等分摊费用,要及时核对、清理与学院的往来款项,做到账账相符、帐实相符。
四、实习工厂按学院资产管理办法和工作部署,管理、清查、处置资产。
五、实习工厂购置单项价值5万元及以上固定资产,须报经学院批准。
六、实习工厂出台新的收入分配制度须报经学院研究同意。对个人一次性奖励超过1万元的,须报学院领导审批。
七、在学院统一部署下,由审计处组织进行年度审计,实习工厂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
八、该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山东劳动职业技术学院
2016年7月11日
山东劳动职业技术学院办公室 2016年7月1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