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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劳动职业技术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
2017-06-09 16:22  

 

 

 

 

 

 


鲁劳职院 〔201458

 

 

 

山东劳动职业技术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山东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鲁财行【20144号)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差旅费是指我院工作人员临时到济南市区(不包括济南各县、市,下同)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条 实行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出差前必须按规定填写《公务出差审批表》(见附件),报经学院相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际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四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济南市区以外地区出差乘坐汽车、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五条 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不得超出规定标准。乘坐交通工具的标准见下表:

 

交通工具

级别

火车

(含高铁、动车、

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

(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

(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厅级干部

软席(软座、软卧)

高铁/动车一等座,

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处级干部、

高级职称人员

硬席(硬座、硬卧)

高铁/动车二等座,

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其余人员

硬席(硬座、硬卧)

高铁/动车二等座,

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凭据报销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六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七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八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汽车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第三章 住宿费

第九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发生的房租费用。

住宿费标准院级主要领导每人(单间或标准间)每天不得超过460元、学院处级干部、副高及以上职称人员每人(单间或标准间)每天不超过310,其余人员每人(单间或标准间)每天不超过260

第十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一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二条 伙食补助费按照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100元包干使用,不再报销餐费。

第十三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并由接待单位收取人出具收取证明。接待单位收取的伙食费用于抵顶公务接待费开支。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四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五条 市内交通费按照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不再报销市内公交车和出租车票据。

第十六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相关费用,并由接待单位收取人出具收取证明由个人留存。接待单位收取的交通费用于抵顶交通费开支。

工作人员乘坐本单位公务用车出差的,凭发票据实报销出差期间发生的车辆燃油费、过路过桥费、停车费,不再报销包干使用的市内交通费。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十七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未按规定标准执行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十八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出差结束后十五日内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住宿费、车票、机票、车辆燃油支出等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

第十九条 规划财务处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批准人和出差人员应当对发生差旅费的真实性负责。

城市间交通费按照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转签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原则上也不得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当天往返济南市区的按规定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对未经批准的出差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各部门应当加强对本部门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部门出差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一条 规划财务处会同有关部门对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出差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四)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二条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因游览或非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费用,均由个人自理。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一)无出差审批手续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的;

(五)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六)转嫁差旅费的;

(七)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不再另外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学院按照规定报销。

第二十五条 到省外或省内县(市、区)及以下基层单位(不含济南市区)实(见)习、工作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参加各种工作队的人员,在途期间的差旅费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在当地工作期间的差旅费执行驻地规定,费用由驻地单位承担。

第二十六条  因工作调动调入我院的工作人员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按差旅费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教师带学生实习、参加技能大赛、访学及假期培训按照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规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0830日印发的《山东劳动职业技术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公务出差审批表

 

 

                           

 

 

 

 

山东劳动职业技术学院

                           2014527

 

 

 

 

 

 

 

 

 

 

 

附件:

公务出差审批表

 

部门:                           填表日期:     

出差人员

 

出差事由

 

 

交通工具

 

出差目的地

 

     

起止时间

       

       

部门负责人

(签字)

 

归口部门负责人(签字)

 

分管院领导

(签字)

 

院主要领导

(签字)

 

 

说明:

1、本表由出差人员在公务出差之前填写,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否则不予报销出差费用。

2、出差事由: 参加培训、会议,报销时需提供相关通知。

3、交通工具:申请乘坐飞机、公派车填此栏并注明

 

 

 

 

 


山东劳动职业技术学院办公室          20145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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